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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工作提前告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黑安监〔2018〕48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05       访问量: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省内(外)相关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全评价与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现就省内外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在我省各地开展工作时,办理提前告知等事项重申如下:

一、告知主体

在全省各市地从事安全评价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省内外甲级、乙级相关机构。

二、告知要求

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时,要按照服务项目审批监管权限,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告知项目所在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受监督检查。即:项目由哪一级审批,就告知哪一级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省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在告知省安全监管局的同时,还要告知项目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接受属地化监督检查。

三、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从事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作出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及时抄送机构注册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甲级资质机构的处罚情况同时抄报应急管理部。

附件: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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