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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通知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8〕11号)
编辑:安然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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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改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转发你们,请及时印发相关企业,督促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准确领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劳动防护用品监管工作的新定位、新要求,依据重新梳理的权力清单开展工作,不得使用已废止的法规越权执法。
黑龙江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