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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防范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十项措施的通知(黑安监发〔2018〕34号)
       编辑:齐彦龙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3       访问量: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做好汛期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防范汛期安全生产事故十项措施》,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1日

黑龙江省防范汛期尾矿库

安全生产事故十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关于防汛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做好全省尾矿库安全度汛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强化应急值守。从现在起到汛期结束,所有尾矿库企业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安排专人24小时不间断巡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并报告当地政府。

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实行尾矿库安全检查日报告制度,尾矿库企业每天要向市(地)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尾矿库安全巡查检查情况,市(地)安全监管局汇总后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三、全面开展拉网式隐患排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尾矿企业要立即行动,全面开展尾矿库汛期安全大排查,发现隐患问题要及时整改,重大隐患问题要逐级上报。

四、开展安全评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辖区内的“头顶库”、山谷库和傍山库进行安全评估,全面掌握安全状况,坚决整改隐患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五、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头顶库”企业与地方政府和下游企业、居民签订应急撤离协议,明确撤离路线,确保通讯顺畅。广泛开展应急撤离宣传教育,提高下游居民和企业员工逃生自救能力。

六、留足调洪库容。在用尾矿库一律降低库内水位,保证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符合汛期要求。不能保证安全的尾矿库要停止向库内排放尾矿,排空积水。降雨期间,尾矿库企业一律禁止向库内排放尾矿。

七、强化停产停用尾矿库安全管控。已履行闭库程序以及停产、停用的尾矿库,一律将库内积水排空,确保符合防汛要求。

八、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尾矿库企业要备足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九、实行“库长制”。“库长”由尾矿库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座尾矿库要在醒目位置设立公示牌,标明尾矿库基本信息、库长、监管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相关信息。

十、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分级原则落实落靠监管责任,确保1座尾矿库只有1个监管主体。三等以上尾矿库由市(地)安全监管局监管,四、五等尾矿库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监管,每座尾矿库都要明确具体监管人员,并在尾矿库公示牌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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