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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黑安监函字〔2018〕83号)
       编辑:齐彦龙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13       访问量:

各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10号)要求,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及方法

7月中旬至9月上旬。采取企业自检自查,县(区)安全监管局全面检查、市(地)安全监管局重点检查,省安全监管局督导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检自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底)。相关企业要制定自检自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汛期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隐患台账,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安全监管部门检查阶段(8月初至8月底)。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进行全覆盖检查,市(地)安全监管局对辖区内的大中型露天矿山、地下矿山、四等以上尾矿库及“头顶库”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严格按照“五落实”要求,监督企业限期整改。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企业进行抽查。

(三)工作总结阶段(9月上旬)。各市(地)安全监管局在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总结本地区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情况,并将总结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将通报全省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情况。

二、检查内容

(一)综合方面:企业汛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汛期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企业自检自查工作开展情况;汛期值班值守情况;应急准备及应急演练情况。

(二)露天矿山:实行分台阶或分层开采情况;采场及排土场高陡边坡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存在山体垮塌等地质灾害的矿山采取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情况;排洪和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三)地下矿山:各井口标高高于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情况;井下通风、提升、排水、供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位于地表河流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对矿区及周边水文变化、水库河流、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检查情况;采空区、塌陷区巡查情况;排洪和防治水工作开展情况。

(四)尾矿库:山谷型尾矿库要有调洪演算,留有足够的调洪库容和安全超高;傍山型尾矿库调洪能力较低,要进行重点检查;平地型尾矿库汇水面积小和排水构筑物相对较小,严禁在降雨期间及之后一段时间内向库内排放尾矿。重点检查放矿方式、筑坝方式、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坝体安全稳定情况;排洪(排水)、排渗设施运行情况;人工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设置情况;在线监测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情况;防溃坝和防洪水漫顶措施落实情况; “头顶库”企业与下游村屯、企业等应急响应联动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增强安全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汛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前谋划,超前预防。要监督指导企业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各类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和畅通与企业的信息沟通渠道,遇有险情能够及时响应、及时处置,确保非煤矿山汛期生产安全。

(二)要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全面开展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可能因洪涝灾害引发事故的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尽快治理完成。对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地下矿山、凹陷露天矿山,预报有强降雨时,要立即停产撤人。要加强矿井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和尾矿库坝体及周边山体、排土场的安全巡查监测,落实雨季“三防”措施,坚决防止溃水淹井、溃坝漫坝事故发生。

(三)要监督非煤矿山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把汛期安全管理责任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要强化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应急物资配备,做到24小时专人值守。要密切关注雨、水情,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提早做好洪涝灾害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工作,做到早预警、早准备、早防范。

请各地于9月12日前,将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总结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孙桂林,联系电话:0451—87010330,E-mail:hljfmks@126.com。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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