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文号:
    黑安监办发〔2018〕42号
  • 发文单位:
    安监局(办)
  • 主题分类:
    其他信息
  • 起草处室:
    法规处
  • 公文种类:
    通知
  • 发文日期:
    2018-07-20
标       题:
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8〕42号)
安监局(办)
位置: 首页 — 公文公告 — 安监局(办)
关于印发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黑安监办发〔2018〕42号)
       编辑:齐彦龙       来源:       发布日期:2018-07-20       访问量:

局机关各处室(党委),执法局: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规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规定,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明确监督检查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依法治安,依法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促进监管执法能力素质不断提升,优化营商环境,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努力减少事故总量,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监督检查工作日测算

1. 总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250天×执法人员31人= 7750个工作日。

2.其他执法工作日为4795个工作日,其中: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市(地)和中省直部门50个×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3天=300个工作日;

(2)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280件×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5天= 2800个工作日;

(3)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省政府授权省安全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较大事故和重大事故2起×执法人员5人×工作日30天=300个工作日;

(4)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查处举报案件数30起×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5天=300个工作日;

(5)参加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参加联合执法8次×参加人员2人×工作日5天=80个工作日;

(6)办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登记、备案:10件×2人×工作日2天=40个工作日;

(7)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5次×5人×工作日3天=75个工作日;

(8)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起数5起×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10天=100个工作日;

(9)完成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安排的执法工作任务:执法工作任务8项×参加人数平均20人×工作日平均5天=800个工作日;

3.非执法工作日为2105个工作日,其中:

(1)机关值班:250个工作日;

(2)学习、培训、考核、会议:平均工作日15天×执法人员31人=465个工作日;

(3)检查指导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市(地)安全监管部门13个×检查指导次数10次×执法人员2人×工作日3天=78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活动工作日7天×执法人员31人=217个工作日。

(5)病假、事假:平均工作日3天×执法人员31人=93个工作日;

(6)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300个工作日;

4. 监督检查工作日

监督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7750-4795-2105=850天。

三、监督检查事项

1. 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 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 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情况,以及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

4.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6.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情况;

7. 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8.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情况;

9. 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情况;

10. 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11. 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情况;

12. 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情况;

13.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 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情况;

15.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情况;

16. 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及分级管控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7. 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18. 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依法设立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依法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情况;

19. 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0.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情况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情况;

21.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行为规范、评价报告质量等情况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资质管理、技术服务能力和技术服务规范情况。

四、重点监督检查安排

2018年度省安全监管局将对92家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其中重点监督检查单位55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60%,范围如下:

(一)安全生产风险或者职业病危害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 烟花爆竹批发单位;

4. 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 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 存在高危粉尘、高毒作业、放射性作业以及其他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

7.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群发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四)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发现存在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严重超标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一般监督检查安排

2018年度省安全监管局将对37家一般监督检查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40%,范围如下:

(一)负责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三)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工作要求

(一)规范开展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使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信息系统,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方式,对纳入监督检查计划的单位,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实施检查前要认真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时,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开展行政执法,严禁超清单处罚,做到清单之外无权力。严格依据《黑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行行政处罚,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复查,督促整改,实现闭合监管。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有权管辖部门;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实施“一体化”执法。严格落实 “一体化”监管执法要求,将职业健康作为监督检查必要内容,对一个单位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计划,由执法局牵头组织,相关处室共同参与,执法局负责下达执法文书,实施行政处罚,做好后续工作。各相关处室要统筹处理好监督检查与日常工作的关系,主动做好计划实施的衔接工作。

(三)强化应急管理执法。将应急管理作为监督检查必要内容,实施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确定的内容进行检查。

(四)加强监督检查结果运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开曝光,发挥惩戒和震慑作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要按规定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照省委办公厅《2018年全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和局实施方案要求,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开展监督检查时,坚持轻车简从,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杜绝随意执法、简单粗暴执法、执法不严格等现象,坚决杜绝弄权勒卡等问题,坚决防止违法侵害生产经营单位利益行为,为推进营商环境明显改善、推动现代化新龙江建设营造优良的安全生产环境。

附件: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单位名单

排行榜        
联系我们    |    网上咨询    |    举报投诉    |    网站地图

主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办:黑龙江省劳动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50号  邮箱:hlsafetygov@sina.com  邮编:150040  黑ICP备11005875  网站标识:2300000034

技术支持:黑龙江新媒体集团   哈公网监备23010002003881号   本站建议使用IE8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1440*900